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 鄭國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新臺幣621537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
6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 陳明 適用本件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