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曾如金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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