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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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更正裁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 黃戴寶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更正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83號裁定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5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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