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蔡雪瑜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被告 呂美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胡宗淦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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