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原告 張聖威
3被告何曾 真雀
號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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