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0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0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082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謝仕榮」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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