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一八三七三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一一○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五一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張詩芸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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