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86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秋萍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何秋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何秋萍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
三、提出向相對人何秋萍最新戶籍地送達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