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7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78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被告 孫成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無照駕駛APQ-2760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109年06月28日06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245巷38弄口處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原告承保訴外人 周記明 駕駛之RAY-7198號租賃小客車,造成原告保車受損,案經報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交通分隊處理,請釣院調閱筆錄即明。原告承保汽車受損,經以新台幣57,350元估修(工資44,600元、零件12,750元),原告爰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權。惟查,本次事故因雙方均負過失責任,故原告僅請求百分之柒拾之車損費用即新台幣40,145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1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40,1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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