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吳宜蓁 法定代理人 廖毓君 被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就其所請求之金額及項目,尚未提出及備其相關訴訟資料,參酌本件刑事程序中,法官曾試行和解未果等情,可見兩造同認本件民事案件確實繁雜,本件為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並使兩造有準備訴訟之時間,則本件確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