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中山邦政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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