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72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瀞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浥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委任狀(狀附非許瀞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