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瀞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堅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堅德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