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抗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4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潘廣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8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撤銷緩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廣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潘廣泰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110年度撤緩字第8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記載「依法定期間內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坤志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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