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被告仍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開說明,即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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