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8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0選任辯護人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110年1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15日經本院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及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可預期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