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贈與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璟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卲鑾卿 、 張光宇 間因塗銷所有權贈與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520,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