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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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世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世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世達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蕭世達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之判決確定日期應為民國98年1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12月8日,應予更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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