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5號債權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上列債權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江麗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請提出
二、債務人江麗珠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