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45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