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賢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明賢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仍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4年2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
108年1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酒後獨坐在新北市○○區○○路○○○○號前之人行道上,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員警 沈柏翰巫孟育 等人見狀,為保護李明賢之人身安全而上前關心,詎李明賢心生不耐,遂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沈柏翰、巫孟育以「幹你娘」等語當場侮辱,足以貶損沈柏翰、巫孟育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沈柏翰、巫孟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承辦員警沈柏翰、巫孟育製作之職務報告1紙、現場畫面光碟暨錄音譯文、相關相片4張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罪係屬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勤務時,施強暴脅迫或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辱罵員警沈柏翰、巫孟育等二人之行為,均係侵害國家法益,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起訴書雖漏未就被告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經起訴論罪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未曾觸犯同類之犯罪類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以穢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姿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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