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423號債權人 林俊燕 即方勝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