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債權人 康靖惠 即新煇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朝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邱朝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如支票背面影本背書,因票號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群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朝權為法定代理人代表群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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