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徐賓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春朗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726元,應繳裁判費86,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1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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