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洪瑞聰
之2號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務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欠明確(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之債權存在」,原告請求確認之債權其數額多少,被繼承人係何人均須確定),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確實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單、明確)。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