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6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676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劉永翔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故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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