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832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余燕萍 債務人 徐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新竹縣寶山鄉之不動產,並附帶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資料,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新竹縣寶山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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