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附記事項」㈡末另補充「被告多次所稱恐嚇言語,係於95年8月20日之後某日始經由店員轉述予被害人知悉,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被害人於受通知之日起,被告始構成恐嚇罪,偵查檢察官認被告先前多次向店員傳述恐嚇言語,構成連續犯,尚有誤認」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遺漏之誤,檢察官當庭亦係認被告係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之後某日,始成立本件犯行,而與被告行協商合意,此部分附記事項之記載有所遺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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