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建興
陳佳伶
黃揚杰
謝祥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建興、陳佳伶、黃揚杰及謝祥瑞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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