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陳智豪 住臺東縣○○市○○街0巷0號被告 曹育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