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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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被告 陳清祥
木堤工程行即陳清祥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林涵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93 號(112.10.25)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67 號裁定(112.11.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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