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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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066、70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109年度毒偵字第7
066、7067號簽併110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066、706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2日確定。又被告另於110年2月28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時間,係在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且仍在緩起訴期間內,為免重複評估被告是否適合接受戒癮治療以致浪費戒癮治療之醫療資源,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將被告該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簽結在案,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戒癮治療程序,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是聲請人就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結晶2包驗前合計總重0.8525公克,經鑑驗均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D-0000000。(見109年毒偵字第7066號卷第81頁)2白色結晶1包驗前合計總重0.9438公克,經鑑驗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2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E000-0000。(見109年毒偵字第7067號卷第81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合計總重0.5968公克,經鑑驗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見110年毒偵字第1960號卷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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