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羅雅琴 被告 王冠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