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706號聲請人 李熯承 相對人 林琪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編號14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惟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即民國109年6月25日為到期日,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970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CH0000000││├──┼───────┼───────┼───────┼───────┼──────┼───┤│002│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CH0000000││├──┼───────┼───────┼───────┼───────┼──────┼───┤│003│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7月25日│107年7月25日│CH0000000││├──┼───────┼───────┼───────┼───────┼──────┼───┤│004│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5日│CH0000000││├──┼───────┼───────┼───────┼───────┼──────┼───┤│005│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CH0000000││├──┼───────┼───────┼───────┼───────┼──────┼───┤│006│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CH0000000││├──┼───────┼───────┼───────┼───────┼──────┼───┤│007│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25日│CH0000000││├──┼───────┼───────┼───────┼───────┼──────┼───┤│008│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CH0000000││├──┼───────┼───────┼───────┼───────┼──────┼───┤│009│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CH0000000││├──┼───────┼───────┼───────┼───────┼──────┼───┤│010│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CH0000000││├──┼───────┼───────┼───────┼───────┼──────┼───┤│011│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CH0000000││├──┼───────┼───────┼───────┼───────┼──────┼───┤│012│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4月25日│108年4月25日│CH0000000││├──┼───────┼───────┼───────┼───────┼──────┼───┤│013│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5月25日│108年5月25日│CH0000000││├──┼───────┼───────┼───────┼───────┼──────┼───┤│014│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6月25日│109年6月25日│CH0000000││├──┼───────┼───────┼───────┼───────┼──────┼───┤│015│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CH0000000││├──┼───────┼───────┼───────┼───────┼──────┼───┤│016│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8月25日│108年8月25日│CH0000000││├──┼───────┼───────┼───────┼───────┼──────┼───┤│017│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CH0000000││├──┼───────┼───────┼───────┼───────┼──────┼───┤│018│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10月25日│108年10月25日│CH0000000││├──┼───────┼───────┼───────┼───────┼──────┼───┤│019│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CH0000000││├──┼───────┼───────┼───────┼───────┼──────┼───┤│020│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CH0000000││├──┼───────┼───────┼───────┼───────┼──────┼───┤│021│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1月25日│109年1月25日│CH0000000││├──┼───────┼───────┼───────┼───────┼──────┼───┤│022│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CH0000000││├──┼───────┼───────┼───────┼───────┼──────┼───┤│023│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CH0000000││├──┼───────┼───────┼───────┼───────┼──────┼───┤│024│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4月25日│109年4月25日│CH0000000││├──┼───────┼───────┼───────┼───────┼──────┼───┤│025│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5月25日│109年5月25日│CH0000000││├──┼───────┼───────┼───────┼───────┼──────┼───┤│026│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6月25日│109年6月25日│CH0000000││├──┼───────┼───────┼───────┼───────┼──────┼───┤│027│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7月25日│109年7月25日│CH0000000││├──┼───────┼───────┼───────┼───────┼──────┼───┤│028│106年8月26日│30,000元│109年8月25日│109年8月25日│C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