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3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語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0
6號、第13107號、第13753號、第150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語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易科 罰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語瞳明知無交易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遂於附表所示時間,依王語瞳指示前往超商繳費或匯款。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王語瞳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 劉家誌王菩 音、 曾庭毅 與被害人 王晟宇 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被告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被害人王晟宇提供之超商繳費收據、網銀國際「 板橋 老王 8888」、「板 橋老王 16」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流向明細、告訴人曾庭毅提供之超商繳費收據、告訴人劉家誌、曾庭毅及被害人王晟宇分別與被告間之臉書對話紀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2、
3、4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已當庭告知被告前開法條,是無礙被告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竟利用附表所
示方式詐欺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劉家誌、 王菩音 、曾庭毅與被害人王晟宇財產上損失,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與告訴人劉家誌、王菩音、曾庭毅及被害人王晟宇達成和解或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自告訴人劉家誌詐得之新臺幣(下同)3,545元、自告訴人王菩音詐得之38,500元、自告訴人曾庭毅詐得之7,500元、自被害人王晟宇詐得之15,0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而未能發還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被害人│詐騙手法(新臺幣)│主文││號││││├─┼───┼───────────┼───────────┤│1│劉家誌│王語瞳於民國109年4月│王語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提告│6日,使用網際網路以臉│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書帳號「王語瞳」(嗣改│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為TungYu)刊登販賣遊戲│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點之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布。嗣劉家誌見上開訊息│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後,與王語瞳私訊聯繫,│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語瞳向劉家誌謊稱有點│││││數卡5000點可交易,致劉│││││家誌陷於錯誤,遂於109│││││年4月6日18時44分許,│││││前往便利超商繳費3,545│││││元,並提供繳費代碼與王│││││語瞳,嗣王語瞳將之儲值│││││至星城Online遊戲中「板│││││橋老王16」帳號內(認證│││││門號0000000000)。嗣因│││││劉家誌聯繫不上王語瞳,│││││始悉受騙。││├─┼───┼───────────┼───────────┤│2│王晟宇│王晟宇於109年9月20日│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未提│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告)│機之訊息,王語瞳見該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息後,則以臉書帳號「Wa│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gYuTung」私訊王晟宇│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佯稱販賣手機,致王晟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疑有他,遂於109年9│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月20日7時19分許及同日│價額。││││7時46分許,依指示購買│││││全家、統一超商遊e卡點│││││數共15000點(價值15,0│││││00元),嗣王晟宇將序號│││││傳予王語瞳後,經王語瞳│││││儲值至星城Online遊戲中│││││「板橋老王8888」帳號內│││││(認證門號0000000000)│││││。嗣因王晟宇聯繫不上王│││││語瞳,始悉受騙。││├─┼───┼───────────┼───────────┤│3│王菩音│王語瞳於109年12月2日│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提告│,以臉書帳號「WANGYU│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TUNG」私訊王菩音佯稱販│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賣價值38,500元之IPHONE│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使王菩音陷於錯誤│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沒││││,而於109年12月3日7│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時11分許,匯款38,500元│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至不知情之 陳良廷 向中華│徵其價額。││││郵政申設之帳號00000000│││││549201號帳戶內。嗣王菩│││││音收到僅裝有泡泡紙之包│││││裹,始悉受騙。││├─┼───┼───────────┼───────────┤│4│曾庭毅│曾庭毅於109年12月4日│王語瞳犯詐財罪,處有期│││(提告│在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手│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機之訊息,王語瞳見該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息後,則以臉書帳號「WA│;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NGYUTUNG」私訊曾庭毅│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佯稱要出售二手手機,致│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曾庭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於109年12月4日18時1│。││││分許,購買價值7,500元│││││之遊戲點數,並提供序號│││││予王語瞳,王語瞳再持以│││││儲值星城Online遊戲中「│││││板橋老王8888」帳號(認│││││證門號0000000000號)。│││││。嗣因曾庭毅聯繫不上王│││││語瞳,始悉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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