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佳柔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7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巷往越堤道方向直行,行經該巷與五工三路之無號誌路口時,本應禮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路口,適有告訴人 吳桂杏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五工三路往化成路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2車遂發生碰撞,致雙方人車倒地,告訴人因而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顏面裂傷4公分、左小腿裂傷1公分、右手小指骨折、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劉佳柔所涉過失傷害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吳桂杏與被告於108年2月12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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