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恬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52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284號被告廖恬妤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期滿。扣案仿冒愛迪達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5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adidas」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冊、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附卷足考(見偵卷第11至13、17、20至22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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