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紫潔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萬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