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上訴人 陳珮騏 即被告被上訴人 林莉雯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其利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又請求上訴人留言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陸仟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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