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嫌自95年2月21日20時1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起至95年10月17日某時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事實,業據其坦承不諱,復有尿液檢驗報告3紙附卷可佐,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確實重大。且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高雄縣仁武鄉竹後村竹門巷106之3號)傳喚,並未到案,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95年8月24日高縣仁警偵字第0950015630號函及本院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按,顯已逃亡,嗣經通緝始到案,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