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0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027號原告 曾耀正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K3B1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送起訴狀過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訴訟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