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電信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17號原告 謝政宇 上列原告因電信管理法事件,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通傳北字第11250030370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核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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