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訴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揚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2,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