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03號
原告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被告中華雅致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