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毅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素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