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徐寶寰 被告 陳昱丞 原告與被告陳昱丞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