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建字第27號原告 胡榮城 即 允宏 土木包工業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年間承攬被告之「田寮高138道路拓寬工程-AC舖設工程」,被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799,558元、保留款538,036元未為給付,且被告另委請原告施作高雄市○鎮區○○路路面之補修工程,被告尚有工程款46,536元、65,310元未為給付。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且兩造就「田寮高138道路拓寬工程-AC舖設工程」履約產生爭議時,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工程合約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