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訴訟代理人 陳明俊
王宏展 被告FARRELLPAULJOHN( 羅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