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位置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 張明陽
張順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陳錦昭 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位置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8,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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