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1號上訴人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圓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清鑫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3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郭祐均